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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招摇撞骗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号。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22时许,先后至本市金台区曙光路卢某某经营的“**足浴店”、马某甲经营的美容厅,冒充公安民警,以进行治安检查为由,分别向被害人卢某某、马某甲索要“治安费”人民币100元、500元,后于同年6月27日晚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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