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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路**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作出(2014)孟民二初字第276号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2016)03民终2842号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偿付被害人赵某某75万元。但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被告人郭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害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孟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郭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7月24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郭某某不服孟津县法院执行决定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郭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妨害民事案件执行为由作出驳回被告人郭某某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但被告人郭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发后,郭某某因网上追逃于2018年11月6日20时40分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和被害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路**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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