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屯。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随身携带一瓶内装辣椒水的防暴自卫喷射器,在成都市成华区秀苑东路新兴苑小区门口斜对面人行道处,用防暴自卫喷射器向在此回收药品的被害人孙某某面部喷射,致被害人孙某某当时无法睁眼,被告人郭某某趁机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旁边一辆电瓶车踏板处的一个黑色口袋(内有一袋嘉利来雪饼、一袋盼盼牌薯片、一袋盼盼牌薯条、一瓶东鹏特饮饮料、三盒平坦牌盐酸氨溴索片、五盒世康特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等物品)抢走,被害人孙某某不顾眼睛疼痛上前追赶,抓住黑色口袋,被告人郭某某为摆脱被害人孙某某抓扯,将被害人孙某某推倒在地,被害人孙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郭某某放弃黑色口袋随即逃跑,后被巡逻人员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具结书一份,
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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