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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抢劫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市中区**镇**街村**号。2019年9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在枣庄市**所羁押中的朱某某传字条为由,将朱某某妻子刘某某约至**街北头一路口见面。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其事先准备的折叠水果刀架在刘某某肩膀、使用胶带捆绑等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某交给其本人10万元钱现金。被害人刘某某因反抗被水果刀划伤左手中指。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人体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现已追回现金12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被害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

    检察官助理:胡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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