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9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大道**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美宜佳店内,郭某某购买一包价值15元的槟榔,且得到一张“再来一包”奖券(加2元兑换一包槟榔)。郭某某要求付款2元得到该包槟榔,刘某某不同意,刘要求先购买该包槟榔才能加2元兑奖,郭某某不同意。郭某某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直接抢走该包槟榔逃离便利店,刘某某立即追赶至前方约二十米远距离的桔子树精品酒店门口路段。刘某某拦截郭某某,不让郭离开。郭某某立即用拳脚殴打刘某某,刘被打倒在地,郭某某用身体压住刘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刘的脸部等位置,导致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得手后,郭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村四区191号出租屋602房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夺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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