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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8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某(已刑满释放)、姜某某(已判刑)共谋抢劫。杨某某携带火药枪,郭某某、姜某某分别携带刀具,到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高垭口石碑处守候。当晚约9时许,漆某某(男,本案被害人)路过此处,杨某某蒙面持枪、郭某某、姜某某蒙面持刀具从石碑后窜出,威胁漆某某跪下并搜身,抢得漆某某人民币29元后将其放走。二十余分钟后,肖某某(男,本案被害人)路过此处,郭某某等三人以火药枪及刀具威胁肖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搜身,抢得肖某某人民币16.5元后将其放走。三人继续守候十余分钟后,邓某甲(男,本案被害人)与邓某乙背着背篼路过此处,郭某某等三人遂将邓某甲、邓某乙两人拦住,威胁二人把钱交出来,邓某甲、邓某乙见状从背篼里拿出钢筋反抗,反抗过程中邓某乙逃脱,邓某甲被刀刺中腰部,郭某某等三人抢走邓某甲的背篼等物品逃离现场。邓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甲系单刃锐器损伤右腰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云南省施甸县**乡**村村委会**组**号其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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