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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镇**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需作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1月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周大金”珠宝店内,要求该店销售员工将黄金首饰柜台内的一条男式黄金项链递给他看下,该店销售员工张某甲将该项链递给郭某某后,郭某某握着黄金项链就朝店外方向跑,站在珠宝店内门口的女员工张某乙见状上前阻拦郭某某,郭某某为了逃跑,一掌将张某乙推倒在地上,朝外贸方向逃跑,该店员工追撵未果后报警。在当晚,民警在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880 元。

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违法证明、到案经过,医院DR检查报告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及价格认证结论;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当场使用暴力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德

2020年1月13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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