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用拳头击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陈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口,拒不配合因其殴打他人前来执行职务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工作,持木棍打砸执法民警驾驶的警车,造成民警田某某、辅警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民警田某某、辅警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74元。被告人郭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两次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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