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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19年9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郭某甲在其哥哥郭某乙死亡后,意图继承郭某乙生前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在被**街道办事处明确告知其无继承权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无理访的方式索要郭某乙生前的土地承包权。被告人郭某甲在其被告知诉求为无理事项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8月3日、2017年7月11日、2017年10月17日、2018年9月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8月26日七次到北京***周边地区非正常无理访,致使**街道办事处为将其从北京劝返先后出动刘某、罗某某、孟某某、李某甲及双城区***工作人员毕某某、李某、陈某某、毛某某等50人次,因此支出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4858元。被告人郭某甲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街道办事处的信访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李某某提供的接访费用票据、郭某甲的约谈笔录、双城区信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告、周家街道确认郭某甲无理访的报告及工作报告、郭某甲七次询问笔录、郭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郭某甲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证言、郭某甲进京上访到案经过、人力物力证明及票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周家派出所对郭某甲的告诫书、马某某的合同书;

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杨某、孙某某、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郭某甲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被行政拘留处罚五次后,仍不改正,于2019年8月26日再次到北京***周边地区非正常无理访,其多次非正常无理访的行为影响了**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安排,导致**街道办事处支出交通、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十余万元。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扰乱了周家街道办事处的信访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广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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