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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强奸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均系辽阳县八会镇长沟村村民,李某甲患*****。2019年7月23日10时许,郭某某行至辽阳县八会镇长沟村李某甲家附近时,发现李某甲独自一人在其家附近桥旁的大柳树边玩耍,郭某某遂产生奸淫李某甲的歹意,随后郭某某趁李某甲家人不备,将李某甲穿的裤子、裤头脱至其膝盖处将李某甲强奸。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受其所患**的影响,对所受性侵害及严重后果的实质性理解能力丧失,故评定为其为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乙、陆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李俭鑫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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