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郭吉祥(绰号“蛇吧”),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巷**号,现住福安市**乡**巷**号。因吸毒于2013年7月7日被福安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吉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郭吉祥受雇与郑某某(另案处理)轮班负责为许善发(另案处理)管理开设在福安市城北街道大鲸超市仓库货梯出口旁一房内的赌博场所,该场所设置有3台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共计有24个可独立供单人进行赌博的操作单元。管理中,被告人郭吉祥管控参赌人员进入该场所,为参赌人员充值、兑换赌博资金,提供饮、食,并领取到单月3500元的报酬。期间,雷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员在该场所参与赌博,仅该三名参赌人员即投入赌博资金共计达17万余元。
同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郭吉祥及雷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电脑一体机1部、积分卡6张、赌博游戏机5台、簿册1本、黑色电脑视频主机箱1台、OPPO移动电话1部等;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记录表,及福安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游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肖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许某某等;
4.被告人郭吉祥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吉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吉祥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吉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吉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吉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平
检察官助理缪晓婧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吉祥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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