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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39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玉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到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钱某某、孔某某、何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丽江市古城区**村**食府背后农家乐内开设一赌场,以麻将“滚筒子”、扑克牌“双联”形式组织参赌人员到赌场内赌博,抽头渔利。 2016年4月份到2016年5月27日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由该6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李淑婷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已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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