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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0973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42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5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916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9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9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12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1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42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组织群内赌博人赵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等人利用“休闲娱乐”APP以“三明”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3000余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住宿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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