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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新岐某某光新路五巷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牟利,从同案人“大吇”(身份不明)处开设一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的总代理级别账户。尔后,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该账户开设一代理账户给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用于赌博及接受林某乙利、林某甲、李灶文、廖某某等参赌人员的投注。至同案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同案人李某某投注的赌资的“六合彩”外围码累计为997190元。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利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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