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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家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名为“***”的微信号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担任万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网络赌博群管理员,负责向赌博微信聊天群内发送赌博积分榜,按照积分榜向参赌人员收取或支付赌资,向赢钱的赌博人员收取 “抽水”。自2018年12月以来,郭某某通过“***”、“***”、“***”等赌博微信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309个,组织2233人次参与网络赌博,涉及赌资390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涉及赌资人民币7811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115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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