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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7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6月2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陈宅公园的亭子里,陈宅公园后面的田里、罗凤大酒店旁边的大桥下面等地摆设赌场,供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徐某某以及多名参赌人员、若干赌资、赌具。经查明,该赌窝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以上。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在瑞安市**镇**路**号后门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赵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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