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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被拉进抽奖微信群内,通过群内发送的二维码扫码进入抽奖小程序赌博后,便主动通过微信名“两个橙子”的群主要求代理,“两个橙子”将郭某某介绍给曹红权(已移送审起诉)。郭某某通过曹红权购买“趣购大亨”二维码,并建立 “八毛拼购中华群”拉人在群内发布抽奖小程序二维码,聚集并吸引群内人员扫描二维码进入抽奖小程序进行抽奖式赌博,群内人员以每把0.8元到30元每把最高可以开十次的方式进行抽奖,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证,郭某某结算赌博资金25万余元。

2.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河南牌局”APP手机小程序。2020年3月31日,郭某某建立“河南牌局娱乐群”和“河南牌局一分一毛群”后便在微信朋友圈直接或通过他人拉人进入两个微信群内,并在群内宣传推广让群内人员在其购买的“河南牌局”APP里进行赌博。期间为让群内人员参与赌博,采用一分0.1元的方式进入其开设的“兰考斗牛、兰考炸金花、兰考斗牛试玩、兰考炸金花试玩”四个房间进行赌博。郭某某通过抽取进入房间“炸金花、斗牛”等赌博人员5%的比例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转账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康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证实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曹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4.鉴定意见证实自动售卖机为赌博机;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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