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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租住南康区东山街办**街**路**号三楼时,在该处接收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上报给上家黎某某,后从黎某某处抽取六合彩投注金额中的3%-10%不等的利润。至2018年2月,郭某某接收何某某、罗某某等多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294360元,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表、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廖某某、刘某某、饶某某、罗某莲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购买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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