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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街道**组。2016年5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从事“**互娱”手机赌博平台代理和上下分工作在平台运营期间利用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赌资1359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交易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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