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某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胡某甲、陈某某、樊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小区**栋**室和**栋**单元**室,提供“牌九”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胡某乙、尚某某、黄某、熊某某、李某甲、胡某丙、刘某乙、金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胡某甲、陈某某、樊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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