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由犯罪嫌疑人苗某某提议,伙同组织成员刘某某、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在魏县东壁西路西段路北开设“金祥源”投资公司。2014年3月至8月底,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刘某某、“金祥源”投资公司作为赌场股东先后在魏城镇西关村李某某家、魏城镇吴辛寨村、德政镇德四村郭某某姨家、北台头乡王某某家、北台头乡政府对面“老四饭店”、双庙乡集村西、双庙乡集村东、双庙乡聂街村苗某某舅舅家、双庙乡河岸上村苗某某姨家、北皋镇北街一处民宅、魏城镇西南温村郭某某姨家等多地开设赌场。 其中苗某某、刘某某、“金祥源”投资公司是常股,且“金祥源”投资公司占两股,剩余股东均是去赌场当庄参赌后才占股分红。 该赌场聚赌时间一般为晚上22时许至次日凌晨, 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门最低限注100元,一般每门下注1000至3000元,两门2000至5000元 的规模下注,并向参赌人员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该赌场开设6个月,按照每局赢利的10%的标准抽头营利平均每月100余万元,共抽头渔利约600 万元。除去开支消费后由苗某某、刘某某、“金祥源”投资公司和在场股东平均分配。其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接送赌客,驾驶一辆长安s460面包车,车牌照为京PX****,共接送十多晚上,每晚200-300元工资,共计2000至3000元钱。帮搬运赌场空调机器两次,第一次是从德政一户人家挪到台头王某某家;另一次就是从王某某家挪到集村一户人家,每次100元-200元,共计200至400元钱。给赌场提供场地,赌场场地地址是:邯郸市魏县台头乡台后村朝阳街25号,场地费是每晚上300元至400元钱,共提供四晚上赌博场地,共计1200元至1600元。在2014年苗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共非法获利3400元至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
检察官:孙凯明
检察官助理:张静娴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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