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同朋友黄某某等人行至县城人民北路与建设巷交汇处时,郭某某将停放在道沿上的一辆红色东风牌 suv车后挡风玻璃砸烂。后郭某某同黄某某行至建设巷教育局大门口时,郭某某将停放在教育局大门口南侧路边上的一辆银灰色五菱牌“五菱之光”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当日3时许,郭某某、黄某某到南郑区县城“碧水仙宫”足浴店洗脚时,以换房为由郭某某摔坏茶杯呼叫器,并殴打工作人员岳某某,后又持石块将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雪佛兰科沃兹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将前机盖砸坏。2019年12月9日经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郭某某所损坏车辆受损部位价格认定为237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载卷,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持石块损坏他人车辆三辆、借故寻事打他人耳光等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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