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持刀伤人,于2004年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宗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四人已判决)等人来到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在中午吃饭时,被告人郭某某唆使上述人等去把**村另一家收购油杏的撵走,不让他们收。饭后,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宗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张某某收购油杏的摊位附近,被告人宗某某在张某某收杏的摊位旁边小便以挑起事端,而后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随即宗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躲避侦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上网追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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