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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山东省菏泽市**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菏泽市**,于2020年10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菏泽开发区**,于2020年11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40分许,在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G+酒吧外,被害人吕某某对员工进行点名时,在旁边吃饭的被告人郭某某嫌被害人吕某某说话声音太大,借故生非,与吕某某、卢某某等人发生撕打。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吕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郭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郓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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