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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窜至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郭某乙家与郭某乙、马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造成人员受伤。经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平舆县中医院检查报告单、 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前科证明等

2.证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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