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屯**号,住阜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到阜南县**路**楼购买香烟。期间,在该网吧上网的马某某看了郭某某一下,引起郭某某心中不满。郭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刀欲上前砍马某某,被同行的陈某某等人制止。陈某某郭某某带离网吧时,郭某某声称被害人董某某看了自己,遂持刀将董某某左肩膀砍伤。经鉴定,董某某身体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证人李某某、陈俊佳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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