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金某某**镇**街**号的店铺内,容留孙某某、邓某某在此卖淫,按次收取50元提成。2020年9月8日,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郭某某及孙某某、邓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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