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道**号**单元**,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向卖淫人员提供其租赁的珠海市斗门区**路**栋**单元二楼房间及**栋**单元**房作为非法性交易场所,并向卖淫人员收取每次80元的管理费。
一、2020年5月14日21时许,卖淫人员刘某某与嫖娼人员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谈好价格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随后二人到**栋**单元二楼房间进行非法性交易。
二、2020年5月22日22时许,卖淫人员叶某某与嫖娼人员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谈好价格后,叶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随后二人到**栋**单元**房进行非法性交易。后被警察当场抓获。
三、2020年5月22日23时许,卖淫人员胡建兰与嫖娼人员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谈好价格后,二人到**栋**单元**房准备进行非法性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郭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路**栋**单元**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红色OPPO牌手机一台;2.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白蕉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表等;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岱武
检察官助理:莫家欣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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