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日照市岚山区**街道东明浴池。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东明浴池内,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何某某、唐秋某、蒋全某、张玉某等四名妇女多次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唐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蕾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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