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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5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山丹县**镇原“**旅社”,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镇原“**旅社”。因诈骗犯罪,于1978年11月26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1月21日被原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12年7月1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赌资145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山丹县**镇原“**旅社”内为吕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提供房间允许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分别向吕某某、王某某每月收取300元的房租费,向赵某某每月收取400元房租费,并向吕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每人每次实施卖淫活动后从中抽取人民币10元或50元不等的利润。2020年11月29日晚23时许,吕某某、赵某某在该旅社内分别为山丹县**镇居民王某甲、山丹县**镇居民王某乙卖淫时,被山丹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吕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扣押的吕某某、赵某某的手机及其持有的钥匙的照片、王某某持有的钥匙的照片;4.微信号等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办理移动手机号码清单等;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6.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五浩

检察官助理:马文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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