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路**号**幢**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起,在其经营的位于如东县**镇**淋浴城容留他人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分成。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徐某某与卖淫女赖某某在该浴室内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50元。
2.2019年8月7日,刘某某与卖淫女曲某某在该浴室内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50元。
3.2019年8月12日晚,许某某与卖淫女肖某某在该浴室内发生性关系,后结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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