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晚,郭某某在其租用的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室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月6日晚至2020年1月7日凌晨,郭某某在其租用的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室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汤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11日中午,郭某某在其租用的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室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4.证人谢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一次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毒,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郭某某有犯罪前科,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物证手机二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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