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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辉,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凤凰县**镇**小区**栋**室家中先后四次分别容留滕某某、田某某、彭某某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滕某某购得冰毒后,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借用吸毒工具,郭某某同意后,滕某某与其朋友田某某一起前往郭某某家中,后滕某某、田某某、郭某某三人在郭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毒冰毒。

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从麻阳购得冰毒后,便电话约滕某某到其家中吸食,后滕某某到郭某某家中与郭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彭某某一起开车到麻阳购买冰毒,二人从麻阳回到凤凰后便直接到郭某某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4、2019年3月的一天,彭某某在郭某某家中吸食冰毒离开后,被告人郭某某又电话联系滕某某前来吸食剩余冰毒,滕某某到达后二人便在郭某某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吸毒检测资格证书、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尿检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滕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凤凰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7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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