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4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叶县龙泉乡龙泉村五组的家中四次容留师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郭某某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二年内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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