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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11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宝应县观象路、宝应县金源路等地,在其驾驶的苏H5****小型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宝应县观象路路边其驾驶的苏H5****小型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宝应县金源路路边其驾驶的苏H5****小型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宝应县金源路路边其驾驶的苏H5****小型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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