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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2001********,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4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容留田某某、董某某、杜某某三人在郭某某家中注射杜冷丁针剂5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见证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田某某、杜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家中注射毒品杜冷丁针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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