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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4********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中旬及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居住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家中三次容留代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搜查证、搜查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证人代某某、证人周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张(指定管辖决定书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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