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镇**组,现住湘潭县**镇**栋**室。2009年9月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年,2015年1月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年。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出资600元让卢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去购买毒品。卢某某从一微信名为“Xtt”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郭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公寓**栋**室的家中,和卢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了购买的部分毒品,在此过程中,李某某、赵某某(两人均已作行政处罚)也相继来到郭某某家中,赵某某还带来了少量毒品,之后五人一起在郭某某家客厅一边打牌,一边轮流吸食了上述毒品。当晚11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郭某某家将五人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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