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福田区****栋**房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在其租住的福田区**栋**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18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邹某某两人出钱由王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后王某、邹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一起在郭某某租住的福田区**栋**房吸食了该些毒品。
3、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吸毒人员邹某某凑了500元人民币交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由王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后王某某、邹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一起在郭某某租住的福田区**栋**房吸食了该些毒品。
1. 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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