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E3***的棕色五菱汽车,载着同村村民刘某某、卢某某一起到河南省郑州市**区**村找王某某。三人见到王某某后,卢某某交给王某某600元钱由王某某带着三人到郑州市**园附近一小区内购买冰毒。王某某将冰毒买回后,四人用卢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在被告人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