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X,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吸毒被韩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容留薛某某、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韩城市新城区**小区自家的车库里吸食毒品。
2、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容留杨某某、王某某 、师某某等人在韩城市新城区**小区自家的车库里吸食、注射毒品。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给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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