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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 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时在逃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经开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1日被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洮北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在白城市实验小学附近的出租房内(曹氏布匹楼上)、在白城市洮北区城管楼4号楼1单元7楼东家中,多次容留李某甲、符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冰毒;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城管楼4号楼1单元7楼东家中两次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丙(在逃)在白城市工商大厦门口、新世纪购物广场门口、斯堡特购物广场门口,趁被害人掀门帘出门时,盗窃被害人管某某、宋某某、姜某某手机各一部,价值约80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法院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李某乙、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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