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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岳塘区**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岳塘区**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岳塘区**路**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岳塘区**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容留戴某某、齐某某、董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兵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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