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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现住湘潭市**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曾3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1.2020年8月3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8月7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8月10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吸毒人员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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