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74********,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务农,前科:2002年7月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7月25日因减刑被提前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明知郑某某(另处)、梁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等四人为吸毒人员,几人多次到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郭某某不予制止,还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8月20日0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梁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封存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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