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村,家住宾川县**村委**村。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11月1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郭某某趁其妻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多次将吸毒人员杨某某、姜某某、车某带到宾川县州城镇华侨社区九队其与朱某某的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将吸毒人员姜某某带到自己与朱某某住处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干警在朱某某住处当场抓获。经对郭某某及吸毒人员姜某某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自家住宅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