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捕前住定襄县**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中午14点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H****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定襄县忻阜路小毛驴火锅店附近时,遇到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郭某某为逃避检查,突然加速冲闯交警检查点,致执勤辅警董礼受伤。之后郭某某驾车在该路段前方调头,仍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再次驾车冲闯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紫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晋H****6黑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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