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时30分许,民警王某某和辅警李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昆明市官渡区南坝淘宝二手市场处理胡某某与缪某某的打架纠纷。被告人郭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阻碍民警执法,并将王某某左手中指咬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执法记录仪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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