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27分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德日斯图派出所口头报警称被乘客郭某某殴打,在派出所值班室与值班民警钟某某口述事情经过时,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派出所值班室对出租车司机王某某进行殴打,值班民警冯某某、邢某某、钟某某、温某某、特警大队民警郝某某在制止过程中郭某某以辱骂、殴打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且郭某某在德日斯图派出所值班室及接待大厅殴打民警郝某某、邢某某、冯某某、温某某、警务辅助人员钟某某,致使民警郝某某阴囊外伤、软组织损伤,民警温某某右上臂、左小腿外伤、软组织损伤,警务辅助人员钟某某下颌部外伤、软组织损伤。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伤情照片,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锡盟诊断处理意见书,关于郝某某等五名同志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罚款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犯罪中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冯某某、温某某、邢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19】第98号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任蕊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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