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诸暨市**镇**村**号。2014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1月11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7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3时28分许,因被告人郭某某110举报同村村民聚集打麻将,诸暨市公安局姚江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刘某某前往处警,但在到达村里后因报警地址不明确,遂电话联系报警人,即被告人郭某某询问具体报警地点,遭辱骂。后民警周某某及辅警赵某某、刘某某前往被告人郭某某家中询问具体报警情况,但被告人郭某某拒不配合,返回屋内试图关门,民警周某某上前欲继续询问报警详情,被告人郭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从门缝伸出戳刺民警,导致民警周某某警服被刺破。后被告人郭某某害怕被民警抓获,至自家二楼平台、三楼屋顶等处,以跳楼威胁民警离开现场,时间长约一个小时,造成多名群众围观、聚集。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至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接警单,警官证复印件,要求处理报告,协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孙建立、孙某某飞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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